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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清末以来的法文化及其特点

发布时间:2022-07-28 19:20:18 人气:787

鸦片战争以后,中西文化发生了强烈碰撞。

1902年,清政府决定进行法制改革。

1904年,法律修订馆成立,负责拟定新法。

1911年,清政府参照西方大陆法系的框架,制定颁布了以《大清新刑律》为代表的新的法律体系。至此,我国传统的礼法就彻底解体了。

从古代礼法文化到法治文化,给社会带来了很多变化。

德法合治走向德法分治。

我国古代是道德与法律合二为一,违反道德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后来演变为,道德的问题归道德,法律的问题法律管。

“以刑统法”变为分部门设置法律。

礼法时代中,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称作“犯法”,用刑罚来制裁。

清末法制改革以后,在法律体系内部,开始分部门设置法律,就有了有民法、刑法、行政法等,法律的分工越来越明确,立法技术也越来越精细。法文化的演变,经历了从礼乐到法律、礼法和法治四大阶段。

研究其中的规律,我们可以发现,凡是注重文化传统的时期,法制建设也能健康发展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,要求“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”,弘扬中华传统美德;“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”,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原则。

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。法律是底线的道德,也是道德的保障。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,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。这些举措,正是对中华法文化传统的回归与转化。

正因如此,一般意义上的“法治文化”,才能真正走向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”的新道路。

这是时代的选择,也是历史的必然。